导读:河北关于征求露天矿山和选矿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第七条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六)特种作业
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储存,调配、使用(喷漆、流平和烘干)、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并配备VOCs有效收集处理设施。
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封闭式储库、料仓储存应设置VOCs有效收集治理设施并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焚烧中的卸料、配伍、破碎、上料,物化处理中的氧化还原、酸碱中和、气浮,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中的废包装桶回收(清洗、整形、喷漆等)、废催化剂再生(清灰、筛分、烧炭、氯化更新、干燥、煅烧等)、废线路板回收(破碎、分选等)、废活性炭再生(筛分、再生、出炭等)、铬渣干法解毒(破碎筛分、烘干、输送进料、球磨、还原煅烧等),稳定固化中的输送给料、破碎筛分、搅拌等环节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配备废气有效收集处理设施。
化(试)验室实验平台应设置负压集气系统,对化(试)验室中产生的废气进行集中收集治理。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对所有拟新建、改扩建砂石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由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矿山及时做好生态修复;在落实国家标准GB/T 14684《建设用砂》的前提下,市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砂石特别是机制砂石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互为补充的标准体系建设。
《征求意见稿》指出: ◇ 全面开展长沙全市砂石土矿地质调查评价,查清现有矿山及周边及可新设大中型矿山的矿产地,提出50个左右、具备规模开采条件的砂石矿选址建议; ◇ 2020年初,各区县完成资源摸底后,迅速推动规模化机制砂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1、科学开采河砂,确保河道安全。
确保到2020底,全市新增机制砂年产能1500万立方米; ◇ 2021年,实现全市砂石矿山扩界、新建项目有序投产,累计新增机制砂年产能2000万立方米; ◇ 2022年,累计新增机制砂年产能3000万立方米,实现全市建设用砂供需基本平衡,形成规范有序的砂石市场体系; ◇ 加强机制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溯源管理,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并具有合格证后方可销售; 据中国砂石协会和中国砂石骨料网了解,长沙市政府高度重视砂石供给工作。
第七条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九)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对矿用自卸汽车、空压机、提升机、变压器、避雷器、接地装置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二)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十三)新建露天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十六)爆破作业现场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负责人批准; (十七)有地面防水、排水系统,设置排水泵站和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及防止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的安全措施; (十八)溜井的卸矿口设挡墙,并设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和安全护栏,溜井有防止堵塞、塌落、跑矿等安全处理措施; (十九)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符合GBJl6的规定,建立消防隔离设施,设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重要采掘设备配备灭火器材; (四)依法对“三项岗位”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以及派遣工、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在有较大危险因素或者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公示牌; (七)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八)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九)运输、储存、使用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时,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十)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急措施,并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一)健全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十二)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四)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六)与其他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七)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十九)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二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及时将其预案报送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十二)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规定报送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十三)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第九条落实露天矿山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选矿厂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九)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新建、改建、扩建选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法进行论证和审查,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一)对高压设备、通风机、变压器、避雷器、接地装置以及磨矿机、破碎机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三)新建选矿厂应避开岩溶、泥石流、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不应选择在采空区、塌落区和露天爆破危险区以内,距离尾矿库初期坝外坡址下游至少一千米以上; (十四)选矿厂厂区布置及设施设备的配备符合《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第https://www.lftsjj.com/、https://www.lftsjj.com/至https://www.lftsjj.com/条等有关要求; (十五)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药剂、化验用药剂、放射性元素的贮存、发放、配制和使用,符合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 (十六)选矿厂电力装置符合GB50070和其他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供变电设施、动力机械控制、厂房照明、防雷与接地等符合GB18152有关规定; (十七)选矿厂的建构筑物和大型设备的消防设备器材的设置以及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安全出口、消防系统及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等符合GBJ16、GB18152等有关规定; (十八)选矿厂综合除尘防噪、防暑降温或防冻避寒、机械通风、放射防护等措施符合有关的安全要求; (四)依法对“三项岗位”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以及派遣工、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 (六)在有较大危险因素或者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公示牌; (七)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八)健全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九)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三)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十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第九条落实选矿厂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五)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的评审,以及建设项目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及试运行审查工作; (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九)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并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五)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露天矿山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及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九)组织制定、签署公布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一)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露天矿山企业应分级建立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责任清单应当包括职责范围、管理事项、责任人员、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等内容,并严格落实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指南》立足有色金属行业智能制造“‘工业https://www.lftsjj.com/’补课、‘工业https://www.lftsjj.com/’普及、‘工业https://www.lftsjj.com/’示范”的建设思路,参考《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中智能制造系统架构,明确通过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实现资源要素的汇聚和互联互通,通过智能生产系统建设实现信息融合共享,通过基于服务型制造的智能服务应用推动新业态发展,同时,为激发企业活力,《指南》明确了基于工业大数据的协同创新平台建设要求,支撑企业进行持续的数据应用创新。
为进一步推进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在有色金属行业的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在操作层面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提供顶层设计和全面引导,我们研究编制了有色金属行业智能矿山、智能冶炼工厂、智能加工工厂建设指南,明确建设目标、建设路径、建设内容及基础支撑等方面要求。
针对有色金属企业生产规模不一、装备种类多、自动化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为契合企业发展实际,增强指导的精准性,《指南》提出企业要坚持“因企制宜、问题导向、注重实效”,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明确建设重点,有序推进智能制造建设。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蓬勃发展、资源和环境约束不断增强的新形势下,企业普遍认识到智能制造的重要性,加快推进数字化、网络化,部分企业在无人行车、设备智能诊断、铜板自动剥离等局部领域的智能化应用取得突破,但大部分企业面临建设目标和路径不明确、建设内容不成体系、建设重点不够突出、项目推进困难等问题,多是“摸着石头过河”,系统意识不足,信息孤岛现象严重,极易陷入“重局部改造,轻整体优化”“重业务系统建设,轻数据价值挖掘”“重建设,轻运维”等误区。
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10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导热油炉(不含热电锅炉)的淘汰、清洁能源改造或尾气深度处理工程〔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天然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017年启动全市燃气发电机组烟气深度治理,其中2017年年底前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完成3台燃气发电机组烟气深度治理〔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轮机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下同〕,并实施去工业化改造。
2017年年底前建德市要完成碳酸钙行业兼并重组,除保留的33家外,其余全部关停并转,保留的碳酸钙企业排放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必须稳定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3的排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杭政函〔2014〕8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全域清洁排放区的要求,特制定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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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关于公布《工业行业近期发展导向》的通知 支持和鼓励一批优强企业加强国际合作,利用高新技术提高产品水平与制造水平,进入国际配套体系,重点发展以下三类产品: 第一类,国内刚刚起步或尚属空白,代表汽车
2020-07-24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 具体目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乡镇、区主城区污水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