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危废暂存、标识等要求!图文、照片,请对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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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危废暂存、标识等要求!图文、照片,请对照整改

固体废物 处置 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 污染环境
更新时间: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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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完成“清废行动2019”问题点位整改任务,开展2020年清废行动工作;推进芒硝排土场等大宗工业固废规范化堆存、无害化综合利用;加强污泥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管;加强危废处置利用单位、产生单位的监管,开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的排查和整治;做好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申报和转移审核;加大对破产、注销重点企业环境管理,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完成“清废行动2019”问题点位整改任务,开展2020年清废行动工作;推进芒硝排土场等大宗工业固废规范化堆存、无害化综合利用;加强污泥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管;加强危废处置利用单位、产生单位的监管,开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的排查和整治;做好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申报和转移审核;加大对破产、注销重点企业环境管理,拆除前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置企业留下的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等,确保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加强涉重行业污染整治,加大对全口径重金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土壤环境质量指标:配合省市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采集、布点和采样;启动观音产业新城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建设;加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污染地块、固危废领域等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土壤环境质量安全。

继续做好“三项制度”试点开展工作,结合移动执法系统手机端APP上线的契机,大抓“执法全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全审核制度”的推进,同时加强行政处罚公示公开,落实生态环境执法稽查、两法衔接报送、“双随机一公开”、测管协同制度;充分发挥移动执法、视频监控和自动监控系统、开发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无人机监管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按时完成省、市系统交办任务、定期开展节假日及夜间突击检查,饮用水源地检查频次,城镇饮用水源地按月巡查,乡镇饮用水源地按季巡查;做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文书的系统录入工作,保持本项工作质量优势,力争全市上游。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要求,切实加大督察督导力度,对在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和监管“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落实不得力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报经区领导同意后,联合区纪委监委,启动问责追责,确保我区顺利通过第二轮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2020年最新)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2020年最新)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三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上)

月30日曾向督察组反映金山屯附近存在的环境问题,近日通过新闻得知当地政府认定其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对此调查结果提出以下异议:一是大丰河上有漂流活动,近期因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暂时取消了二段漂流,但上段丰岭漂流仍然存在;二是河岸周围有很多木耳袋,内含甲醛等剧毒药品,污染水体,此间问题已经存在多年;三是曾有不法分子在丰茂林场采矿,虽然现在已经不再采矿,但有矿石被倾倒在河中,无人清理;四是九峰山旅游区在河中岛上建游车设施,挤占上下游河道,游客来此产生的生活垃圾无法处理,新打的水井只有10余米深,水质不满足饮用水标准要求;五是金山屯排污站自2012年建成以来一直未投入使用。

” 三、受理编号2433号:“举报人对佳木斯市政府6月11日公布的受理编号245号信访件办理结果有异议,具体如下:一是针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袋式除尘器,定期更换除尘器重要部件”的问题,公开信息的内容严重违背佳木斯市政府通告规定(2016年6月6日发布的《佳木斯人民政府关于对大气污染进行整治的通告》,明确规定禁燃区使用专用生物质锅炉,必须配套袋式除尘器),没有将“在没有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上使用的生物质燃料”视为高污染燃料。

1.“一是在明知污水排放管道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污水处理不到位,存在直排情况,污水中的COD长期超标”的问题调查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平房分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十三、受理编号2443号:“哈尔滨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污染问题:一是在明知污水排放管道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污水处理不到位,存在直排情况,污水中的COD长期超标;二是热充车间两个积水井严重渗漏;三是危废品原料采购量和实际转移处置量不一致,如废油硒鼓等;四是生产期间设备噪声长期超标;五是部分污水检测设备长期未启动,在线监测设施闲置,相关部门曾对该企业下达整改要求,但企业整改不到位,截至目前在线监测设施仍未启动,数据不能上传,其他问题整改也未落实到位;六是污水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存在污水直排情况。

生态环境部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和《“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1)指标解释:反映公众对所在城市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回收利用、处置、整治等管理现状的满意程度。

开展“无废城市细胞”建设的单位数量(机关、企事业单位、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社区、村镇、家庭) (1)指标解释:指纳入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范围的工业企业,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

试点城市可参考《“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科学筛选确定能够充分反映城市固体废物管理重点领域需求、发展阶段、技术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的必选指标、可选指标和自选指标,并设定2020年拟达到的目标。

(1)指标解释:指城市在固体废物回收、资源化利用、处置领域的骨干企业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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