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导读:近日不断有群众向媒体反映,位于河南省泌阳县官庄镇前寨村内有一洗砂场,挖取周边山上的麻骨石,洗沙出售,不仅盗取国家资源,还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
媒体实地调查后发现,群众反映属实,此洗砂场盗取国家资源,污染当地环境,群众多次反映并未影响此沙场经营,不知是当地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还是确实入群众所说背后有更大的“保护伞”。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导读:近日不断有群众向媒体反映,位于河南省泌阳县官庄镇前寨村内有一洗砂场,挖取周边山上的麻骨石,洗沙出售,不仅盗取国家资源,还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
2020年7月1日,媒体根据群众反应的位置来到现场,发现一占地几十亩的洗砂场坐落在青山脚下,为卖沙换取更大的利益,直接靠山吃山,采取周边麻骨石。
第七条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九)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对矿用自卸汽车、空压机、提升机、变压器、避雷器、接地装置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二)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十三)新建露天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十六)爆破作业现场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负责人批准; (十七)有地面防水、排水系统,设置排水泵站和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及防止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的安全措施; (十八)溜井的卸矿口设挡墙,并设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和安全护栏,溜井有防止堵塞、塌落、跑矿等安全处理措施; (十九)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符合GBJl6的规定,建立消防隔离设施,设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重要采掘设备配备灭火器材; (四)依法对“三项岗位”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以及派遣工、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在有较大危险因素或者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公示牌; (七)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八)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九)运输、储存、使用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时,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十)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急措施,并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一)健全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十二)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四)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六)与其他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七)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十九)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二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及时将其预案报送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十二)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规定报送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十三)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第九条落实露天矿山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选矿厂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九)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新建、改建、扩建选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法进行论证和审查,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一)对高压设备、通风机、变压器、避雷器、接地装置以及磨矿机、破碎机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三)新建选矿厂应避开岩溶、泥石流、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不应选择在采空区、塌落区和露天爆破危险区以内,距离尾矿库初期坝外坡址下游至少一千米以上; (十四)选矿厂厂区布置及设施设备的配备符合《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第https://www.lftsjj.com/、https://www.lftsjj.com/至https://www.lftsjj.com/条等有关要求; (十五)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药剂、化验用药剂、放射性元素的贮存、发放、配制和使用,符合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 (十六)选矿厂电力装置符合GB50070和其他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供变电设施、动力机械控制、厂房照明、防雷与接地等符合GB18152有关规定; (十七)选矿厂的建构筑物和大型设备的消防设备器材的设置以及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安全出口、消防系统及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等符合GBJ16、GB18152等有关规定; (十八)选矿厂综合除尘防噪、防暑降温或防冻避寒、机械通风、放射防护等措施符合有关的安全要求; (四)依法对“三项岗位”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以及派遣工、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 (六)在有较大危险因素或者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公示牌; (七)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八)健全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九)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三)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十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第九条落实选矿厂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五)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的评审,以及建设项目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及试运行审查工作; (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九)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并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五)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露天矿山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及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九)组织制定、签署公布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一)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露天矿山企业应分级建立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责任清单应当包括职责范围、管理事项、责任人员、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等内容,并严格落实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因存在土地纠纷,解放村不允许其生产)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龙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造纸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下午,牡丹江管理局住建、质监、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信访专案督察检查组,对三家酒厂及两家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均未发现废水排污口,豆腐坊已关闭,三家酒厂未生产,两家饭店因为兴凯湖还没有到旅游季节,未开业。
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9日,北林区河道管理处主任王刚、区督查室张仁喜、区环保局王继东,对绥化市建国沙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度3处实际采砂点(呼兰河绥绥公路津双桥、绥北公路秦家大桥和绥望公路太平大桥)进行了现场实地勘查,经查,河岸顺直,生态良好,并不存在严重的破坏河道生态环境问题。
1、根据1998年哈尔滨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永和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显示该地块不是草原,只有水域和未利用土地; 2、哈尔滨市水务局2009年12月编制的《松花江哈尔滨市城区段滩涂普查图》显示,该地块为行洪滩地,并非草原; 3、2014年,哈尔滨市国土局制作的《太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显示,该地块不是草原是滩涂; 4、2018年6月9日,哈尔滨市国土局道里分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八批第612号转办线索涉及土地管理问题的说明》证明此地块没有草原; 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信访反映此问题。
市住建委组织柳南区政府、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市水务集团等部门分别于2018年7月9日、7月10日赴帽合污水提升泵站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经现场核查未发现帽合污水提升泵站溢流井溢流污水情况,溢流井临近的九曲河河段水体水质良好,举报者反映的“帽合公园污水处理排水站正在偷排废水,影响门头村地下饮用水问题”不属实。
7月9日,鹿寨县环保执法人员对普生化工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未闻到异味,但不排除日常装卸过程中工人操作不当甲醛滴漏、尾气锅炉燃烧不充分等状况导致异味扩散;废催化剂再生过程中才会使用到电解液,普生化工公司将废催化剂交由浙江仙居县鑫源银触媒厂(原催化剂生产厂家)回收进行再生处置,不存在所产生的电解液未经处理偷偷排放问题。
反映对梧州市岑溪市马路镇富祥石场公示结果不满:一是粉尘问题,几十米高几千米长的露天石粉输送带严重影响周边蓄水库塘、基本农田、作物及住宅;二是噪音污染问题,质疑噪声监测结果造假;三是爆破造成居民房屋震裂;四是弃土场对西侧欧九沟灌溉、饮用水源强行填埋破坏水源;五是大量强征农田土地;六是富祥石场长期偷采地下水;七是富祥石场爆破点与居民房屋实际距离https://www.lftsjj.com/,完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但岑溪市职能部门造假数据。
一、反映6月26日广西日报刊登陆川县对乌石镇逍遥嶂自然生态问题答复完全不符合事实如下:1.陆川县调查情况是该矿山从2016年7月28日一直未生产过,事实是2016年7月-2017年5月罗贵坑采石场白天、晚上都在采石,放炮声采石声仍存在,汽车连夜将石料运往广东。
近期,为了规范福建省机制砂、河砂、海砂等建设用砂资源利用,保障建设用砂供应和工程质量,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意见规定: ◆ 通过加快机制砂矿山选址出让、加快项目落地建设,提高开采和生产质量,规范企业管理来推进机制砂产业发展; ◆ 2021年,累计新增机制砂年产能7000万立方米,实现全省建设用砂供需基本平衡,形成规范有序的砂料市场体系。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发改委 (十)利用废弃矿山生产机制砂。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 (二)加快机制砂项目落地建设。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工信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福建海事局制定的《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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